车间和仓库的防火等级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个等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下表。3.2.1.
对于高层厂房,甲、乙级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的独立甲、乙级单层厂房可采用具有防火等级的建筑。 III 级耐火性。
单层、多层C类厂房和多层D、E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Ⅲ级。
使用或产生 C 类液体的车间和有火花、炽热表面、明火的 D 类车间,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 II 级;单层C级厂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²或单层D型厂房大于1000m²时,可采用三级耐火建筑.
使用或存放特殊、贵重机械、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Ⅱ级。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总蒸发量不超过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油浸式变压器室和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Ⅱ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电厂及变电站防火设计规范》 " GB 50229 等标准。
储存易燃液体的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级仓库、多层乙级仓库和多层丙级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库房、单层丙类库房、多层丙类库房和存放可燃固体的多层丁、戊类库房,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粮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为二级的粮仓可使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防火等级的散粮平房可使用不带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甲、乙类车间和甲、乙、丙级仓库的防火墙防火等级不得低于4.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柱子分别不低于2.50h和2.00h。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面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和多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构件不得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一、建筑物的非承重外墙除甲、乙级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使用不燃墙体时,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比 0.25h; 当使用阻燃墙体时,不应小于0.50h。
4层及以下一、Ⅱ级耐火等级D、E级的地上厂房(仓库)非承重外墙,使用不燃墙体时,耐火等级不有限的。
对于二级耐火等级的车间(仓库)的室内隔墙钢结构厂房防火墙,当采用阻燃墙体时,耐火等级应提高0.25h。
具有二次耐火性能的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0.75h。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平顶的耐火等级分别不低于1.50h和1.00h。
一、具有二次耐火性能的车间(仓库)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和阻燃材料;使用易燃防水材料铺设在易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易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为保护层。
建筑物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实需要金属夹芯板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钢结构厂房防火墙,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木柱承重、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节点的外露部分应采取防火措施,节点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