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于洪亮
6月21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近期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土地规划支持政策的意见》向广大群众分享和中小企业”。深入解读与公众息息相关的政策。 《关于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土地规划支持政策的意见》中提到,支持区、市政府以出资(参股)方式建设标准厂房。 ) 使用国有土地。探索区市政府、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共同投资,以“产权共有”的模式建设标准厂房。
保障供应
各区市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关于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土地规划支持政策的意见》填补了我国民营和中小企业缺乏系统性政策支持的空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并有望进一步刺激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私营和中小企业。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意见》全文共四部分20条。从统筹规划、精准供应降低成本、盘活存量土地、优化提升服务水平四个方面创新政策,努力为民营和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加强规划引导和规范,加大指标统筹和保障力度。 《意见》提出,要科学制定全市产业布局专项规划,细化界定特色产业板块,划定产业控制线,为区域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提供空间和资源。各区市在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范围内划定一定比例的民营和中小企业开发用地,纳入园区统一管理,为开发提供条件私营和中小企业。各区市要安排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5%的标准厂房建设,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
降低成本
探索以“产权共有”模式建设标准厂房
精准供应工业用地,降低企业征地成本。 《意见》提出改变招商引资服务模式,实施“地方招商”。全面落实新增工业用地“标地”流转,简化民营和中小企业征地审批程序,实现项目“征地证”和“征地开工建设”。
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支持工业园区周边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经营建设用地自主开发、股份合作、合资、共建等方式,建设民营和中小型工业园区和标准厂房。实施工业用地灵活期限出让、先租后租、租赁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有效降低民营和中小企业用地初始成本,出让价格按比例确定实际分配期限到最大分配期限。
创新园区发展模式,支持区、市政府以国有土地出资(参股)方式建设标准厂房。探索区市政府、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共同投资,以“产权共有”模式建设标准厂房。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园区建设标准,为民营和中小企业提供特殊规格车间定制服务。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高层工业建筑,促进优势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向高层工业建筑集中,促进集聚融合发展。
挖掘潜力股
支持企业产业升级,落实过渡政策
在挖掘潜在存量资源、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方面。 《意见》提出,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增加使用自有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不会提高地价。
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利用现有房地产、土地资源进行产业升级或转变用途青岛钢结构厂房,从事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互联网+”,5年内可享受不变。土地利用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性扶持政策,增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建立健全企业搬迁安置机制,按照“先搬后搬”的原则落实新的发展空间,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强迫企业搬迁。开展富余工业用地划分流转试点,支持工业用地需求旺盛的区市制定措施,开展富余工业用地划分流转试点,解决民营和小微企业用地需求和中型企业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工业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推动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倒逼低效企业转型升级或退出。
优化服务
利用“区块链”技术优化审批服务
在优化提升服务水平、解决企业遗留问题方面。 《意见》提出,要健全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产权清晰、市场定价、信息聚合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 ,交易安全,有效监管。为中小企业用地需求提供基本保障。优化审批流程,推进“综合测绘”、“成果共享”、“多测融合”,利用“区块链”技术优化审批服务和工作流程,让申请者“少跑”,材料“免费”从提交”和“更少”。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住房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企业发展。
链接
6种特殊情况也可纳入市区更新范围
《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更新的范围和实施。对建成区历史城区、老旧小区、老工业区、城中村等区域的综合整治、功能调整、拆除重建等活动,可纳入城市更新范围。 6种特殊情况,如用于分类淘汰产业的工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工业用地” 《意见》指出,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历史城区、老旧住宅区、老工业区、城中村实行差异化更新策略。
《意见》强调,要构建城市更新规划体系,各区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辖区内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形成“专项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规划体系。城市更新试点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青岛钢结构厂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征求市政府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年度计划。市政府。
《意见》还规定了城市更新的主体。除政府按规定确定的实施主体外,土地使用权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有利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主体,均可作为实施更新项目的主体。
为确保城市更新工作顺利开展,《意见》从土地综合利用、地价、历史问题等六个方面规定了相应的完善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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